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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期間如何保護商标權

發布時間:2018-08-30

根據《展會知(zhī)識産權保護辦法》的規定,在展會期間,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zhī)識産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維護知(zhī)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zhī)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zhī)識産權保護工作。

當商标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展會知(zhī)識産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投訴。

一、知(zhī)識産權投訴機構

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zhī)識産權投訴機構,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标、版權等知(zhī)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yuán)組成。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zhī)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yuán)進駐,并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zhī)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zhī)識産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将展會舉辦地的相(xiàng)關知(zhī)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冊證明文件,并由投訴人簽章确認;商标權利人身份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shū)。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zhī)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未予補充的,不予接受。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zhī)展會主辦方,并及時通知(zhī)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在處理侵犯知(zhī)識産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shū)後,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送交雙方當事人。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shū)的,不影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展會結束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将有關處理結果通告展會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zhī)識産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并将有關情況及時報展會管理部門。

另外,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zhī)識産權保護工作。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商标權的投訴,依照商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商标專用權的投訴;

(三)依職權查處商标違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商标專用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權訴訟的;

(二)商标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後,可以根據商标法律法規等相(xiàng)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注:以上所稱的展會,是(shì)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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